|
外商投资的公司(含股份公司)及(非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一)登记事项
1、省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以及(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
2、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住所在天门、仙桃、潜江、神龙架林区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
3、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住所在委托登记局辖区,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
4、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
(二)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二)登记条件
1、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申请(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外方为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中方为公司、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外商投资企业。
(三)登记程序及期限
程序:申请→审查→受理→登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期限: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新申请规定程序和时间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1、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
2* |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
3* |
公司章程 |
4* |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5* |
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6* |
董事、监事和经理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
7* |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
8* |
公司住所证明 |
9* |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10* |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
11* |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
12* |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
13* |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
14 |
其它有关文件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2项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5、第3 项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6、第4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企业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7、第5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应按照专项规定提交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文件。
8、第6项、第7项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9、第8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第9、10项仅限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设立时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的有限公司。
11、第11项仅限适用于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2、第12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13、第13项“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四)-2、(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
2* |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
3* |
合同、章程 |
4* |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5* |
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
6* |
法定代表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
7* |
住所使用证明 |
8* |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9* |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
10* |
其它有关文件 |
11* |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2项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5、第3 项合同、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盖章的原件,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6、第4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企业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7、第5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应按照专项规定提交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文件。
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注册资本已到位的企业毋须提交。
8、第6项法定代表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符合章程的规定。
9、第7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0、第8项仅限适用于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情形。
11、第9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