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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目录:1.名称的构成
2.受理审核时限
3.登记管辖
4.登记程序
5.申请书填写
6.名称的一般性规定
7.投资主体投资资格规定
名称的构成
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例如: 北京 + 联想 + 科技 + 有限公司
行政区划 字号 行业特征 组织形式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凡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 登记决定,并核发名称登记证明。(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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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 “ 中国 “ 、“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市级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企业;
(二)企业集团;
(三)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审计机构、典当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工商注册
代理机构、从事机动车经纪业务的经纪组织、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机构、征信机构、商标代理机构;
(四)股份有限公司;
(五)国有独资公司;
(六)注册资本 3000 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 七 ) 西客站地区、首都机场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 潘 家园旧货市场内设立的企业;
(八)外商投资企业。
县级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受理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内资企业、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并根据市局复核意见进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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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 ( 变更 ) 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 ( 变更 ) 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名称 ( 变更 ) 预先核准申请书》。
《名称 ( 变更 ) 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长期居留证、港澳台同胞回乡证、军官退休证等表明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文件。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除填写《名称 ( 变更 ) 预先核准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证件:
①使用自然人姓名(该自然人应当是企业的投资人或股东)作字号的应当提交该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需要注意的是,所用投资人姓名如与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老一辈革命家及名人的姓名相同的,不得作为字号使用。
②使用商标中的文字作为字号的应当提交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授权(许可)文件、商标注册证书(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加盖商标注册权人印章的复印件)以及商标所有权人的资格证明 ( 商标所有权人为经济组织的,需在资格证明上加盖经济组织公章;商标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该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 。
③申请名称中含有著名企业字号、著名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通称或简称的,还应当提交所有
权人出具的相关授权文件,未经授权不得登记注册 ( 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 。
④在同一行业内申请使用相同字号的应当由字号所有权人出具授权(许可)文件以及加盖其印章的执照复印件(有投资关系的除外),授权(许可)的名称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引起误解。
⑤名称中使用“中关村”字词的,应当出具“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⑥名称中使用“北京商务中心区”字词的,应当取得“北京商务中心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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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变更 ) 预先核准申请书》的填写方法及提示
一、《名称 ( 变更 ) 预先核准申请书》的填写方法:
名称的填写
名称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例如:北京(北京市)+康达来+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北京市) 为行政区划;
康达来 为字号,为减少重名,建议您使用三个以上的汉字作为字号;
商贸 是行业特点,应与您申请经营范围中的主营行业相对应;
有限公司 是组织形式。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冠以主办单位的全称。如:北京市康达来商贸有限公司方庄分店;
提请注意:①建议至少取 3 个以上的备用字号,我们将按您所填写的顺序 依次查重 , 以首先 不 重名的名称为核准使用的名称;
②名称中的行业特点应与主营行业相一致。如主营销售百货,那么名称应以商贸或经贸为行
业特点;如从事科技开发业务,那么名称应以科技为行业特点。
二、提示
(一)名称保留期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 6 个月。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进行转让。
( 二 ) 名称延期
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届满前 10 日,申请人可以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名称登记机关提出名称延期申请。延长期最长不超过 3 个月,期满后不再延长。
( 三 ) 名称撤销
申请人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如果名称保留期届满未办理《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将自动失效。申请人也可以向原名 称登记 机关申请撤销原预先核准名称,但应当由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同时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 四 ) 变更投资人
申请登记的投资人与预先登记时的投资人有变化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①投资人部分或全部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出具情况说明。
②投资人不具备投资资格的,应当退出或更换投资人。
③使用投资人姓名作为字号注册企业名称,该投资人退出投资的,应当重新申请名称预先登记。
④由同 一登记 机关核准的企业作为投资人,并使用与该投资人相同的字号在同行业注册企业名称,该投资人退出的,应当提交字号所有人出具的授权文件;不能提交授权文件的,应当重新申请名称预先登记。
⑤驰名或著名商标所有人、著名企业、著名大学或科研院所作为投资人,并使用驰名或著名商标、著名企业字号、著名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通称或简称注册企业名称,该投资人退出的,应当提交所有权人出具的授权文件;不能提交授权文件的,应当重新申请名称预先登记。
( 五 ) 被委托人与申请人不一致
办理设立 ( 变更 ) 登记时,被委托人与办理名称 ( 变更 ) 预先登记时的申请人不同的,应由申请人出具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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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的一般性规定
一般性规定: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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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 ( 出资人 ) 投资资格的有关规定
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后,您就要开始准备登记材料了。
特别提请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股东 ( 出资人 ) 的资格证明。
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二、以下单位 ( 人员 ) 不具有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1 、企业年度检验为 B 级的企业不得增设分支机构,不得投资设立企业。
2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
3 、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本市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企业。
本市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本市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不得投资举办企业。
4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企业。
5 、基金会不得投资举办企业。
6 、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应当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取得投资资格证明。
7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对公司制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8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得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投资。
9 、非公司企业法人可以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营业单位。其中,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股份制(合作)——全资设立”,并不得再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
10 、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
11 、居委会、村委会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
12 、共青团、妇联、侨联、工商联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
13 、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合伙企业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14 、采取注册资本 ( 金 ) 分期缴付方式的内资企业 ( 不含投资类企业 ) 应在注册资本 ( 金 ) 全部缴清后方可对外投资。
15 、以非货币出资登记注册的企业未完 成财产 转移手续的,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企业、个体工商户选择住所 ( 经营场所 ) 时应注意:
1 、利用居民住宅楼中的房屋 ( 含规划 为商业用途的房屋 ) 开展经营活动的,请到房屋所在地的工商局咨询该处房屋是否可以作为住所 ( 经营场所 ) 使用。
2 、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其住所 ( 经营场所 ) 应选择在机动车交易市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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